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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扩大禁止范围?为什么野生动物经营、繁殖也应被禁止?

更新时间:2020-02-28 热度:12112 来自:红星新闻

为什么会扩大禁止范围?

此前大量野生动物未纳入保护范围

存在监管空白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安排,《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在即,又在此时通过这项《决定》意味着什么?美国休斯顿大学副教授、动物法律与政策问题专家李坚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实际上一个月前,三个国家部委已经联合发布行政命令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做出这个《决定》,其实是将行政命令上升到国家意志,提升了一个位阶。说明国家层面已经非常重视野生动物滥用带来的种种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已经不是个别部委需要参与的,而是需要国家的法律来决定。这也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做了很重要的铺垫。因为法律修改不可能短期内完成,审议、征求意见都是比较长期的过程,现在的通过这项《决定》算是这期间的一个弥补。

这份《决定》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而此前,自然之友、北京大学生态研究中心、昆山杜克大学、山水自然保护中心等9家野生动物研究机构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递交的关于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时就提出,“此次修法的关键是重新定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范围。明确‘野生动物’的定义,扩大‘野保法’适用范围至所有野生动物。”

为什么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要扩大?

自然之友法律顾问刘金梅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人们了解较多的还是一些“旗舰型”物种,如猫科类动物。而像蝙蝠,根据现行法律,还不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因为其既不属于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也不属于国家现在名录上的“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本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但仍有大量野生动物未被纳入保护范围,它们既不属于重点物种也未列入任何名录,造成了监管空白。

9家机构建议,借鉴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方法,重新定义“野生动物” 的概念为:“生活在自然状态下和人工环境里未经人类驯化的动物”。将“野保法”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野生动物,除了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适用《渔业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农业、林业、公共卫生有危害的陆生野生 动物,以及可作为特种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进行商业利用的人工繁育种群(需要通过本法修订定义),适用于《农业法》《森林法》和《传染病防治法》, 以及《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其他法律或规定进行管理。

“这样的安排,既扩大了保护范围,又回答了公众担心的‘野生鱼能不能吃’‘苍蝇蚊子是否保护’等问题,同时厘清野保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对象的分工与衔接。”

9家机构建议不再保留“三有”概念。“三有动物”即是典型的经济价值保护思维。一些物种如蝙蝠类等,虽然不属于濒危物种,根据现有法律也不受保护, 但是却可能携带危害人类病原体。事实上,任何一种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都有其不可或缺的地位与作用,因此建议废除“三有动物”,保留原有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类别(即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将三有动物与在本法规定范围但未在任何名录上的野生动物合并为“一般保护动物”实行全面保护,填补监管空白。

为什么野生动物经营、繁殖也应被禁止?

浙江农林大学副教授陈真亮指出,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规定的行为。在“捕猎—运输—贩卖—消费”野生动物的整个黑色利益链中,有的“野味”市场和网络交易平台商家还利用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狩猎证、生产专用标识等来“洗白和贩卖”,即名为养殖、狩猎实为贩卖、食用。

其中,野生动物被捕获后申报动物检疫的极少,持动物防疫合格证销售野生动物的极少,这些暴露出市场监管的缺位、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严重渎职。总体来看,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集中在集市、花鸟市场、餐馆等;而狩猎、运输、食用“一般的”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都存在的不可预知的环境与健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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